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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23:48:37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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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局政策法规知识库 - 真实法规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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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科学技术进步法(核心条款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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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12月24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国家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科技创新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推动人类文明进步服务。
第七条 国家遵循科学技术活动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的原则,超前部署重大基础研究、有重大产业应用前景的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持续、稳定发展。
第二章 基础研究
第二十条 国家加强基础研究能力建设,尊重科学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强化项目、人才、基地的系统布局,为基础研究发展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和有力的制度保障。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完善基础研究的学科体系布局,建立基础研究稳定支持的投入机制,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
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农业科技进步。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国家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第五十二条 国家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资本和民间投入为支撑的多元化科技创新投入体系。
第九章 科技人员
第九十三条 科学技术人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人才力量。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社会地位,培养和造就专门的科学技术人才。
第九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完善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优化收入结构,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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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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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章 税收优惠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本办法和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一、电子信息
二、生物与新医药
三、航空航天
四、新材料
五、高技术服务
六、新能源与节能
七、资源与环境
八、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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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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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是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
第三条 重点研发计划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中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
第二章 重点专项设立与调整
第六条 重点专项的设立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
(二)世界科技发展趋势和我国科技发展战略;
(三)相关领域的基础和条件;
(四)预期目标和效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具体按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确定。
第十二条 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比例不超过20%;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比例不超过15%;
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比例不超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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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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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重要条款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重要激励措施:
第四十三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单位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
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规定: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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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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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指引》(2023版)
一、政策概述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适用对象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三、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一)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
1.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3. 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4.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5.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租赁费用。
(三)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六)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四、申报要求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五、注意事项
1. 企业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可以同时享受。
2. 委托外部研发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3.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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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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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措施》
一、总体要求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二、主要措施
(一)开展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与发布
建立国家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推动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与发布。在不涉密的前提下,相关科技成果的转化方式、转化价格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化定价机制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三)落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税收政策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选择在投资入股环节暂不纳税,待转让股权时再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四)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
科技成果转化的业绩应当作为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加大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支持力度
引导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综合运用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
(六)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知识产权保护
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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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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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重要内容
一、发展目标
到2025年:
- 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3%
- 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7.5%
- 知识产权使用费年进出口总额达到3500亿元
- 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2件
到2035年:
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跻身世界前列,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基本建成。
二、重点任务
(一)建设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
1. 构建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外协调的法律体系
2. 建立公正合理、评估科学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
3. 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二)建设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1. 健全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司法保护体制
2. 健全便捷高效、严格公正、公开透明的行政保护体系
3. 健全统一领导、衔接顺畅、快速高效的协同保护格局
(三)建设激励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
1. 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高质量创造机制
2. 建立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化运营机制
3. 构建标准引领、计量支撑、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协同的质量基础设施体系
(四)建设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1. 加强覆盖全面、服务规范、智能高效的公共服务供给
2. 提升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服务水平
3. 推进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
三、实施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强化人才支撑,深化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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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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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
第一条 为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第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一)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
(二)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
(三)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
直通车条件(满足任一即可直接确认):
1. 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2. 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 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 近五年内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享受优惠: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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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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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发展,发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导向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
第三条 基金资助应当坚持尊重科学规律,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资助类别:
(一)面上项目:支持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由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资助期限一般为4年,资助强度根据领域不同一般为50-80万元。
(二)重点项目:支持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针对已有较好基础的研究方向或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资助期限一般为5年,资助强度一般为200-300万元。
(三)重大项目:支持科学技术人员瞄准国际科学前沿和国家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中的重大科学问题。资助期限一般为5年,资助强度一般为800-2000万元。
(四)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支持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工作。申请人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要求:男性未满35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
(五)地区科学基金项目:支持特定地区的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工作,培养和扶植人才。
申请条件:
1. 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2.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3. 有保证完成项目的时间保障。
评审程序:初审 → 同行评议 → 会议评审 → 批准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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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地方版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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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地方版要点)
一、发展基础
"十三五"期间主要成就:
- 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到2.8%
- 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增长150%
- 技术合同成交额年均增长20%以上
- 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5件
- 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
1. 全社会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达到3.2%以上
2. 规上工业企业中有研发活动的企业占比达到50%
3. 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1000家以上
4. 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100亿元
5. 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5件
6. 每万名就业人员中研发人员达到80人年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战略科技力量建设
- 争创国家级重点实验室1-2家
- 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10家以上
- 培育新型研发机构20家以上
(二)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重点领域:
1. 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5G应用)
2. 高端装备制造(智能机器人、精密仪器)
3. 新材料(碳纤维、半导体材料)
4. 生物医药(创新药物、医疗器械)
5. 新能源(光伏、储能、氢能)
(三)构建高能级创新平台体系
- 建设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
- 打造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 建设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
(四)培育壮大创新主体
-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
- 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机制
- 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
(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 建设技术转移中心
- 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 发展科技服务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科技投入
- 确保财政科技支出年增长不低于15%
- 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不少于5亿元/年
(二)完善人才政策
- 实施科技领军人才引进计划
- 建立柔性引才机制
- 提供住房、子女教育等配套保障
(三)优化创新生态
-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
- 营造创新创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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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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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含科技重大专项)。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单台套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设备,应当进行必要性和合理性论证。
(二)业务费:含材料/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三)劳务费: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四)专家咨询费: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标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1500元/人天,其他人员300-1000元/人天。
间接费用核定比例:
- 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不超过25%
-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0%
- 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15%
第三章 经费拨付与使用
第十条 项目经费实行分期拨付,一般分2-3次拨付。首次拨付比例不超过70%。
第十一条 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经费核算与管理。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等违规行为,将追缴违规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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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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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贸易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或者技术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合同类型:
(一)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三)技术许可合同: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
(四)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五)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认定登记程序:
1. 合同当事人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2. 提交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
3.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在30日内完成认定
4. 对认定为技术合同的,发放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税收优惠政策:
- 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经认定登记后,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 个人技术转让收入,现阶段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登记所需材料:
1.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表
2. 合同文本(原件或盖章复印件)
3. 技术开发合同附技术开发计划书
4. 与合同相关的技术背景资料
5. 委托代理登记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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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联政策法规问答应用到知识库 ==========
UPDATE appl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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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 search_vector(触发器会自动执行)
-- 手动刷新一次确保所有记录都有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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